充分發揮案件審理部門的“出口”“關口”“窗口”作用。在案件承辦部門內設案件質量兼職審核員,要求在案件審查調查結束、案件移送審理前,由案件質量兼職審核員對全案證據材料先行審核確認,把案件質量新理念新要求向案件承辦部門傳導,從源頭上提升案件質量。
對案件事實證據、處理定性、程序手續等進行全面審核,依規依紀依法提出審理意見。案件審理部門積極主動對接審查調查部門,分類施治,靶向糾治,從行為上區分一般違紀違法行為與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從處理建議上區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突出重點,聚焦要點,將案件審理“二十四字”方針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各方面。同時,針對個別疑難案件和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積極主動對接司法機關,召開研判會議,加強溝通協調,形成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共同保障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質量的強大合力。
深化自查結果運用,壓實整改責任。探索建立每月“案件質量復盤—反饋—整改”機制,案件質量自查結束后及時向案件承辦部門反饋發現的各類問題,要求對照反饋清單逐項整改。同時,分類梳理發現的共性和個性問題,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通報案件查辦存在的問題,并對查辦過程存在的難點、淤點,查審部門集思廣益,同向發力、綜合發力,助推案件辦理質量與辦案能力雙提升。 (昌都市紀委監委 斯朗德西/責任編輯 毛婧)